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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著《中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获湖南省优秀社科成果一等奖

2012-6-27

 

 从湖南省社科联网站获悉,由彭建刚教授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我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课题批准号:04AJY007)的最终成果-专著《中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全书共计52.8万字)荣获湖南省第十一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一等奖。获奖的作者有彭建刚教授、周鸿卫教授、龙海明教授、王修华副教授、何婧助理教授、周再清副教授等。

  该课题从2004年5月立项至2008年12月完成课题研究,2009年3月提交结项报告并于当年一次性通过国家社科规划办组织的专家鉴定。2010年3月由中国金融出版社出版了课题的最终成果-专著《中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

  这一课题研究二元经济结构条件下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这一涉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中,必须为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和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创新性发展这一重大问题。研究发现,金融发展对我国二元经济结构转换有显著的影响,其中贷款相关比率(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与GDP之比)上升对二元经济结构弱化有负向作用;金融结构比率(非国家金融机构贷款与贷款总额之比)的上升对二元经济结构转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实证分析结果表明,我国地区金融差异与经济差异之间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不管是长期还是短期来看,省际贷款差异的变化会导致经济产出差异变化,尤其是农村信用社贷款差异的影响明显大于国有银行,说明发展农村信用社代表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是改善地区金融差异的有效途径。进一步的实证分析结果还表明,我国经济发展与经济差异之间存在负向非线性关系,表明地区经济差异对国家整体经济增长存在负向影响。欠发达地区的土地、矿产、人力等资源由于缺乏资金支持而没有得到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地区金融差异对国家整体经济增长有负向影响;我国的地区金融差异是金融二元性的地理表现,为了缩减区域金融差异,从而获得可持续、稳定的经济增长,解决金融二元性问题非常重要。课题组以实证研究结果为依据,分析二元经济结构下金融需求、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内在关联性,重点研究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业务创新,取得了一批创新性的研究成果,产生了相当突出的学术成果和社会影响力。

  2005以来,课题组在《光明日报(理论版)》、《经济日报(理论版)》等中央级报刊、《金融研究》和《国际金融研究》等CSSCI期刊、《Journal of Australian Economic Papers》和《Journal of Review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等国外SSCI期刊共计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10多篇论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学术文摘、经济学文摘全文收录或摘要收录,一篇论文获中国金融教育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反映本课题成果的多篇学术论文被《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国研网》、《中国经济网》等中央重点新闻网站和国家经济门户网站转载。中国学术期刊(CNKI)发布的以学术关注度和用户关注度为主导的"学术趋势"中,课题主持人彭建刚教授在"中小金融机构"、"二元经济"和"发展极"等研究领域高频浏览文章相关作者中名列前茅。

  课题组通过系列论文和专著为我国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作了系统的论证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

   一、发展极与非均衡协同发展战略

  为了改变现有的二元经济结构,我国需实行非均衡协同发展战略。非均衡是快速发展经济的手段,但非均衡有临界点,不能无限拉大;"协"是指较发达的地区和较发达的产业要带动落后地区和落后产业的发展,"同"是指落后地区和落后产业自身也要设法加快发展。这一发展战略的关键点是在制定规划时就已经把重点发展与全面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 建立经济发展极是典型的非均衡手段。发展极既可以是一个空间概念,也可以是一个产业概念,这两层内涵是相关联的,后者即指主导产业在空间的集中布局。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改变现有二元经济结构是我国面临的重要任务。在此过程中,需要在幅员辽阔的国土上建立不同层次的发展极。发展极可以是大中城市,也可以是星星点点散布于全国各地的小城市和县域内的新兴产业中心。通过发展极的聚集效应,能够使发展极成为当地发展的"火车头"。当发展极壮大后,又能够通过扩散效应带动周边地区,进而达到促进整个国家的经济协调发展的目的。金融具有很强的资源配置功能,对区域经济的发展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作为国家金融体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在发展极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

   二、中小金融机构是地方发展极的金融支撑

  发展极的极化和扩散效应的强弱,就在于其核心竞争力的强弱;而这一核心竞争力实质上是把当地和周边地区各类资源组织起来,达到特定经济目标的的整合能力,也是难以被模仿的保持可持续性竞争优势的能力。金融是形成这一整合能力的激活剂和粘合剂。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将发展极及其周围的各种生产要素激活并有机地联合起来,产生十分明显的范围经济效应,使发展极得以形成并产生强烈的辐射作用。

  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能专心致志地为当地发展极提供具有可持续性的金融支撑。一般来说,大金融机构规模庞大,分支机构多,跨区经营,资金按市场化原则追逐利润,多流向经济较发达的地区。相对而言,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虽然规模偏小、资金有限,但其经营方式灵活,具有较强的地方适应能力,在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等诸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为此,应主张绝大多数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在当地经营,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这有利于孕育和壮大地方的发展极,有利于促进落后地区经济的发展,从而弱化和消除二元经济结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在当地经营并不是排斥市场的行为,从长远看,恰恰是遵循市场规律的行为。中小金融机构能够利用自己的比较优势在地方开展业务,并在区域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展壮大自己。因此,为地方发展极提供金融支撑是历史赋予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战略使命。特别是对欠发达地区中低层次的地方发展极而言,大型金融机构一般难以重点光顾这些区域,全力提供金融支撑的机遇和责任就落在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肩上。

   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服务重点是发展极的主导产业

  在社会资金既定的条件下,对所有产业部门平均投放资金以期实现均衡增长是不经济的,只有具有区位优势的产品才有市场竞争力。选择区域内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及相关产业链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可以更好地发挥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在改变二元经济结构中的功能。在发展极建设初期,需根据各地资源禀赋优势选定主导产业。在发展极形成和壮大过程中,与主导产业相联系,需要形成一个产业链,进而形成产业集群。地方中小金融机构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及与其联系紧密的产业,对发展极的形成和壮大是最有效率的。从长期看,有利于当地发展极形成的产业,有利于开发本地资源的产业,大多是区域内优先发展的主导产业,一般具有较为理想的投入--产出比,应是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在当地发展极的重点服务领域。 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例。一种典型的发展模式是工业化和高效农业相结合,促进农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逐步实现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集中,农民向城镇集中。其中"一村一品"是这一发展模式最微观的一种,使经济优势不明显的村加快培育出主导产业,使拥有主导产业的村将产业规模做得更大、产业链条拉得更长、发展得更具竞争力。这是县域内基层发展极的一种具体体现,其形成和发展过程都需要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应该且能够提供支持,并在为乡村发展极提供金融支撑的同时促使自身获得较快的发展。

   四、地方中小金融机构跨区域经营问题

  当前,我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普遍存在跨区域经营的内在驱动力。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希望打破在单一城市经营的模式,在异地甚至在全国范围内设立分支行;一些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希望在大中城市的城区开设或者增设营业网点;等等。应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战略使命来考虑这一问题。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战略定位应是为当地发展极提供金融支撑,并随当地发展极的发展而发展。例如,由于发展极的层次性和成长的阶段性,处于极化阶段的城市商业银行,其经营区域应为其所在城市;处于扩散阶段的城市商业银行,其经营区域可以扩展到周边县域和邻市;只有处在经济辐射力很强的发展极的城市商业银行才有必要跨省经营。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不适宜于跨区经营,应立足于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五、关于我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政策建议

  为了强化中小金融机构作为地方发展极金融支撑的作用,应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引导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专心致志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第一,一般情况下,不宜将各省、市、自治区辖内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整合成省一级层次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不宜将各省、市、自治区辖内的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整合成省一级层次的区域性商业银行;也不宜将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跨县域的兼并和整合。跨区域的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兼并和整合将会明显弱化其对中低层次发展极金融支撑的作用。

  第二,一般情况下,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地方中小金融机构不宜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因不从事跨区域经营,目前这些中小金融机构的资本规模和经营规模不会大到一定需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且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发展战略定位很可能与这些中小金融机构不相吻合,不利于这些地方性金融机构专心扶助当地经济。

  第三,我国城市商业银行是各地中心城市重要的金融支撑,地方政府在其发展的初期介入其管理是必要的。过渡期结束后,地方政府退出直接的管理可以使城市商业银行的内部运作和外部竞争更有效率,这是深化城市商业银行市场化改革的需要。为了保证城市商业银行继续为当地发展极提供有力的支持,引入政府"金股"制度是行之有效的办法。金股主要表现为否决权,而不是收益权或其他表决权,是一种政府持有的对特定事项行使否决权的股份。通过金股这一形式,地方政府既可做到不再直接操持城市商业银行,将其股份转化为金股,彻底实行政企分开,又可掌握一定的手段引导城市商业银行为当地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农村信用社省联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发展走向应是不以盈利为目标的区域性合作金融组织。其应具有两个基本特征:其一是业务定位,只对入股的农村中小合作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服务和行业指导,不直接对外营业,以确保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限于当地;其二是产权结构,采取自下而上的持股方式,股东只能是省内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全部为资格股。省联社的这种模式既能使农村中小合作金融机构保持独立,又能让省联社行使一定的行业指导职能,使省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业务上保持战略联盟。

  第五,中小企业、农业具有高风险性,地方中小银行机构对其提供持续、有效的金融支持,需要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应建立和加快发展专业强、富有特色的地方性中小保险公司、中小信用担保公司、中小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小信托公司等非银行机构,与中小银行机构形成功能互补的地方金融体系,满足地方经济对金融的需求并提高融资效率。应将地方中小保险机构和地方中小信用担保机构纳入国家风险保障体系。地方中小保险机构与商业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以及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风险保障体系,这是出于防范大灾、巨灾风险的考虑,使得大灾、巨灾风险能在更大的空间和时间范围进行分散。基于我国中小企业和三农的现状,地方中小担保机构不能依据"大数定理"将所有风险因素都考虑到担保费率中,故其承担的风险不能从中小企业和三农的业务中得到足够的补偿,必须建立再担保体系分散风险。因此,应建立国家再担保体系。这一体系包括国家、省(市、自治区)、市(州)和县(区)四个层次的担保机构。地方中小信用担保机构进入国家再担保体系后,有条件实现其可持续发展。

  第六,民间金融与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对接,既符合金融体系的变迁规律,也能扩大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更好地满足地方金融需求。应通过适当降低金融准入门槛,推进民间金融"阳光化",培育新型的草根性社区金融,引导民间资金进入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信托、典当、保险、担保、租赁等地方非银行中小金融机构,发展多样化、多层次的地方金融。